绥化学院招生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10-04-09 点击数:

(2010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招生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确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原则;审定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和规定;

2.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3.与外省高校签署对等招生协议;

4.编制年度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

5.制定招生宣传计划,编印宣传材料,培训招生宣传、咨询工作人员,并组织开展宣传与咨询工作;

6.组织有关招生考试和评卷工作;

7.实施远程录取,办理录取手续,统计、分析、汇总各项录取数据;

8.处理招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就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建议;

9.总结招生工作,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10.发布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编制招生计划要根据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教育部、教育厅的要求以及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各专业的就业情况和未来几年的社会需求。

第七条 制定招生计划的程序如下:

1.各院(系)根据学校年度招生原则及本单位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实际申报各专业招生计划;

2.招生办将各院(系)申报的招生计划汇总后,报主管校长审阅;

3.主管校长主持召开由院(系)院长(主任)参加的招生计划会议,初步确定各专业年度招生计划;

4.将各专业招生计划提交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八条 招生宣传是完成招生计划、提高生源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招生工作的首要任务。学校招生政策和办学优势的宣传,以及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和咨询,是招生宣传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凡是招生数量比较多的省内区域和其它省份,均应派人员前去进行招生宣传或向其投寄宣传材料,并与这些区域的高中保持密切联系,建立比较稳定的生源基地。要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途径,以及电话和现场答疑等形式,加大宣传和咨询力度。

第十条 要对招生宣传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学习并掌握国家、各省和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客观地向高中、考生和家长宣传学校,认真解答考生和家长提出的问题,努力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动员并吸引广大考生报考我校。

第五章 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学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试题编制、试卷印刷与保管、报名组织与考生资格认定、考场编排与考试过程管理、现场打分与试卷评分、成绩审核与录入、合格证书发放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高考程序和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做好试题内容和命题、保卷、测试、评卷人员身份的保密工作。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招生录取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学校招生章程中规定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实施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过程中,要根据生源情况,适时对区域间、科类间、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确保整体招生计划的完成;同时,下载、备份被录取考生的各类相关信息。及时将录取进程和录取结果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子女及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招生工作人员,要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子女及直系亲属所在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招生经费来源于学校行政事业经费拨款。

第十七条 招生经费仅限于招生工作范围内的开支,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第八章 招生监察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学校纪监审办公室按照“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要求,具体执行对招生工作的监察。

第十九条 招生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招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招生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招生工作人员遵守有关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监督检查招生工作责任制、招生工作回避制度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招生经费的使用情况;对违反招生政策、制度和有关纪律等情况,报学校纪检委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招生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招生考试的命题、印卷、保卷、报名、测试、评卷、登分等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提档、阅档、审核、退档等录取环节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完成;录取结果是否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招生监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招生部门的正常工作。对违反纪律的招生监察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

第九章 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每年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招生办要对当年录取的生源情况按省份、系别、专业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全部相关材料予以归档;同时要对招生工作进行总结,肯定成绩,查找问题。统计资料和工作总结上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或省有关招生政策、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或省招生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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