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及家长:
为保证考试安全有序进行,统筹做好我校2024年听障生高等教育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现将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2024年4月25-26日
(二)考试地点:绥化学院(主校区)(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南路18号)
1.语文、数学、英语科目:绥化学院汇文楼
2.色彩、素描科目:绥化学院体育馆
(三)准考证打印时间:2023年4月18--26日,请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四)考生须知:
1.所有考生需自备符合要求的考试文具(如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转笔刀、格尺、圆规等)。
2.参加色彩和素描考试的考生须自带绘画工具(如铅笔、橡皮、水粉笔、颜料、小水桶/洗笔罐、画板等)。建议考生自行携带画架、扇子(快速风干色彩画纸)。
3.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手表等计时器也不得带入考场。
4.考生应在答题纸规定的区域答题,写在试卷和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试卷、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在试卷、答题纸规定以外的区域书写姓名、准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五)家长休息区:学校为考生随行人员准备了家长休息区,家长可以在休息区等待考生,地点:大学生活动中心(汇文楼西)。
二、注意事项
(一)考生入校:2024年4月25日上午7点20分起,考生可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从绥化学院东门进入校园。
(二)手机放置:考生手机(电话手表)不得带入考试楼宇,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手机(电话手表)须交给同行人员保管,我校仅为携带手机考生提供临时存放地点,如发生手机丢失、损坏等情况由考生自己负责。
手机存放处:从学校东门进入校园后,在第一个路口左转,按照指示牌提示,从绥化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双创园)北侧小门进入一楼走廊存放手机,然后从双创园中门出来到考试候场区。考生须将手机存放到本考场手机存放箱的相应座号手机存放格内。
(三)考生候场:考生在汇文楼北侧广场候场区候场(各科均在此候场),按照指示牌上的考场号排队等候,文化课每科考试开考前40分钟由引导员引导进入汇文楼相应考场。
报考环境设计的考生,4月26日12:20分仍在汇文楼北侧广场候场区集合,引导员统一带领考生到体育馆考场参加术科考试。色彩与素描科目考试为同一区域,考生可在色彩科目考试结束后,直接在考场候考,无需再次排队进入考场。
(四)入场证件: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本次考试准考证按时参加考试,每科考试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允许进入考场。
(五)领取手机:手机领取地为双创园手机存放处。每科考试结束后,由引导员带领本考场考生到双创园门口,考生自行到本考场手机存放箱前,出示准考证,排队领取本人手机。手机存放区为视频监控区,请考生自觉领取本人手机。
(六)考试纪律:考生须认真阅读和遵守《考生守则》(附件1)相关要求,服从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管理,诚信考试,自觉维护考场秩序,如不遵守考场纪律,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附件2)及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七)路线规划:请考生及家长提前规划路线,预定车票(机票)和宾馆,合理安排时间。建议考生和家长提前熟悉学校路线和环境。
(八)乘车路线:
1.考生在绥化火车站或绥化东城客运站可乘坐1,2,17路公交车到绥化学院东门下车,票价1元/人次,乘坐出租车票价在10元左右;到绥化学院特殊教育学院(南校区)可乘坐17,24路公交车,票价1元/人次,乘坐出租车票价在12元左右。
2.考生在绥化西城客运站可乘坐1,2,17路公交车到绥化学院东门下车,到绥化学院特殊教育学院(南校区)可乘坐17路公交车,票价为1元/人次,乘坐出租车票价为6元。
三、咨询电话
0455-8308008、8300588、8301777、8301888
附件1:考生守则
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绥化学院
2024年4月15日
附件1:
考生守则
1.考生须持本次考试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文化课考试只准带必备的文具,如黑色碳素笔、2B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转笔刀等。色彩、素描考试考生自备铅笔、画笔、橡皮、颜料、洗笔罐和画板等必备画具,建议考生自己携带画架。
2.考生在考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考前40分钟由引导员引导进场,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后由引导员引导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前必须上交试卷、答题纸、草稿纸,不允许携带任何考试材料离开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离场考生不能再次进入考场,不允许在考场周围逗留和喧哗。
3.考生遇试卷、答题纸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及时要求更换;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
4.考生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纸上答题。答案书写在试卷和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5.考生应在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指定的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凡姓名、准考证号漏填、错填或字迹辨认不清、严重涂改及在试卷、答题纸上做有标记的,其作答一律无效。
6.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交卷后,需按照引导员引导,有序离开考试楼宇。
7.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全体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在监考教师依序收齐答题纸、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教师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离考场。
8.考场内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等物品进入考场。
9.考场内严禁考生之间使用手语交流,考场内外严禁拍照、录音、录像。
10.考生必须认真阅读《考生守则》《考场规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参加本校听障生单独招生考试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办法节选如下: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五)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以上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